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628民初3076号
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贵州省松桃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元,由贵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