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03民初1508号
原告:*灵巧,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玲,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199411813598。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31904110017。
被告: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那平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6091654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南大道瑞丰新城15幢1单元20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234699915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灵巧与被告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灵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灵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