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财保135号
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11号枫叶控股集团贵阳PE管道产业化基地一期工程项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南大道瑞丰新城15幢1单元2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文十大,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十大、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十大、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