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03民初1603号
原告:*灵巧,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玲,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199411813598。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31904110017。
被告: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6091654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1幢4单元31层3101-3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3223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127860。
被告: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南大道瑞丰新城15幢1单元20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6699915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127860。
被告:**,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灵巧与被告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2元(已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52元,由原告*灵巧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