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与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809号
原告: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办幸福村水淹坝组。
经营者:任洪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炼,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南大道瑞丰新城15幢1单元2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已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