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03执保78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晟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依据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03民初23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50400元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保全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504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太刚
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