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03执保7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黔0203民初1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吴灵巧与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黔0203民初16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光名下的价值950400元的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6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账号为04100016000003190001的存款950400元,冻结期限为1年。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主体不符,申请保全人吴灵巧(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黔0203民初1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吴灵巧(申请人)撤回起诉。因此,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光已被查封的财产(款项)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账号为04100016000003190001存款950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太刚
书记员 赵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