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03执保7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黔0203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晟塑管业与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光价值9504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
经查,被申请保全人郑光无银行存款,其余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有银行存款若干。经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晟塑管业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账号为04100016000003190001的存款95040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太刚
书记员 赵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