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 水利投资 执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03执保62号
申请保全人吴灵巧与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6月23日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黔0203民初160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光价值9504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本院经网络查询,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均有存款若干,郑光无存款。根据申请人吴灵巧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账户04100016000003190001中95040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陈太刚
书记员  赵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