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3769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映青,浙江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景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安顺家园1-2-601。
法定代表人:付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景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以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确系其遵守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而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20元,已减半收取2510元,予以免缴。
审判员 吕丹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