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4974号
原告:湖北景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安顺家园1-2-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鑫大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第1幢15层20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景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大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景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景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景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湖北景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