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置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924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