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南通通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0658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通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永镇三厂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花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光,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刚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衣东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绍仲,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通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劳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光、余刚林,被告中铁北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劳务工程款2958512元及违约金112053.6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西安《中铁·琉森水岸DK1二期二标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1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现已满2年保修期。2021年6月20日,被告与原告结算时,签订了《封帐协议》。原告完成劳务总价款11205362元,尚差2958512元未付。劳务分包合同条款6.1.2条款约定完工2个月签订封帐协议;6.3.4支付条款约定封账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付至80%,甲方项目通过业主审计后3个月内付至95%,2021年4月前,被告已与业主签订封账协议。以及业主顺延付款、条款17.1违约责任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最多按总11205362元计算1%的违约金等。第十九条约定由丰台区法院管辖。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21年5月1日49万元。该项目交付业主时间是2019年11月,被告已交房给业主入住。而被告拖延签订封账协议且应在封账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付完应付款95%。该项目保修已完成。已具备全部支付条件,被告尚差2958512元未付。不存在业主还拖延被告大额工程款项事项。被告至今仅支付约75%。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太少。2021年10月诉讼,双方调解,其中12万未开票费用漏记,因被告故意造成误解而撤诉。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认可结算总价款是11205362元,已支付金额是8246850元。2.合同约定了先票后款,原告发票没有开全,有126722元的发票没有开具;3.工程验收时发现原告造成了护栏等部分损坏需要维修,合同9.3条约定了费用损失由原告承担,因此发生了部分扣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扣款通知单,一共需要扣款6000元。4.合同6.2.5约定电费、水费按照结算款的0.1%扣除,因此需要扣除11205.362元。双方签订封账协议的时候没有扣除水费、电费。5.违约金不认可。合同约定最高不超过1%,但17.1约定的是活期存款利率。6.诉讼费不认可。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公司提起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给付工程维修费用978847.4元;2.判令被反诉人给付业主索赔费100000元;3.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50000元;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诉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双方签订了《中铁琉森水岸DK1二期二标二次结构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反诉人分包施工的工程,在工程交付后,发包人及小业主对工程质量提出很多问题,反诉人通知被反诉人进行维修处理,被反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派人维修,导致发包人按合同启动第三方维保,产生维修费用978847.40元。业主要求反诉人支付物业费100000元,业主索赔100000元,上述费用发包人要求在反诉人的维保费中予以扣除。根据《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此费用应该从被反诉人的工程尾款中扣除。根据合同第17.2.2-17.2.3条约定,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50000元。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原因,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劳务公司辩称,不同意中铁北京公司的反诉请求。1.除了地下车库地面部分,其他应该我们负责维修的部分我们全部维修好了。而且关于地下车库地面部分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在我方,而且与被告项目经理王凤亮、书记郭绍忠、商务经理梁石程协商一致,我们不用负责维修。有王凤亮的录音进行佐证。2.已经签订了封账协议,应以封账协议为准。3.维修费用还没有实际发生,是预估的。
当事人分别围绕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提交了证据,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依法审核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南通劳务公司(分包人、乙方)与中铁北京公司(承包人、甲方)签订《中铁·琉森水岸DK1二期二标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LSSA-LW-08)(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二条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中铁·琉森水岸DK1二期二标工程二次结构及装修劳务分包工程。2.2劳务作业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灞桥行政区内,世博大道以西、连霍高速以北、灞河东路以东、东城大道以南;2.3劳务分包内容:本工程地下车库、24#-32#楼工程等建筑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二次结构砌筑、粗装修、精装修工程及图纸变更、施工洽商、施工方案范围内所含的全部砌筑、装修工程的劳务用工及辅材机具费用。6.2结算。6.2.5乙方的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表与甲方办理结算,以合同单价和工程量计算书载明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而实际由甲方提供或承担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电费、水费按当月完成结算款的0.1%从乙方结算中扣除。同时,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超耗材料、返工材料机械费用、违约金、有关处罚等费用,也一并扣除。6.3支付。6.3.1本合同无预付款。6.3.2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6.3.4每期结算后的支付不超过当期结算金额的75%(预留当期结算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2%的安全风险金、5%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封账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付至80%,待中铁·琉森水岸DK1二期二标工程整体竣工后3个月内付至90%,甲方项目通过业主审计后3个月内付至95%,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如建设单位对工程款延期支付,承包人对乙方的拨款相应顺延。第九条质量要求。9.3在施工中甲方根据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发包人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在业主组织的验收过程中及质保期内发现的质量瑕疵及缺陷,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进行返工消除缺陷,并自行承担有关返工消除缺陷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时间组织进场返工消除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进行返工消除缺陷,产生的返工消除缺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费用结算无需乙方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在乙方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扣除。9.6中铁·琉森水岸DK1二期二标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保修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保修时间从本项目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日期算起。第十三条保证金交付与返还。13.2质量保证金:按合同价款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质保金仍由甲方保留;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保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7.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如因业主逾期付款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业主不履约、不完全履约或延迟履行总包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乙方表示理解并承诺:发生上述情况不视为甲方违约。17.2.2乙方劳务作业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除自行进行修复并承担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2000.00元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7.2.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50000.00元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合同还对合同解除、争议解决、不可抗力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后,南通劳务公司(分包人、乙方)与中铁北京公司(承包人、甲方)签订:《中铁·琉森水岸DK1二期二标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合同(一)》(编号:LSSA-LW-08补01)(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分包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中铁·琉森水岸DK1二期二标工程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1.2工程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灞桥行政区内,世博大道以西、连霍高速以北、灞河东路以东、东城大道以南。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中铁·琉森水岸DK1二期二标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因变更新增加的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二、分包合同价款。2.2合同单价:详见附表一《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5月25日;合同竣工日期:2019年9月10日。其他约定与原合同一致。
2021年6月20日,南通劳务公司(乙方)与中铁北京公司(甲方)签订《封帐协议》,主要内容为: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LSSA-LW-008的合同(含补充合同),乙方在甲方中铁·琉森水岸DK1二期二标项目上的二次结构及装修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价款的结算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确认,合同结算总价款为11205362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万伍仟叁佰陆拾贰元),甲方已支付价款7896850元(大写:柒佰捌拾玖万陆仟捌佰伍拾元)。二、乙方承诺在此封帐协议签订时,乙方已付清此协议签订前所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包括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材料货款、各种机械费在内的所有应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欠付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且乙方需承担结算总额的1%的违约金,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三、其他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尾部双方均盖章确认。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总劳务金额为11205362元,中铁北京公司已支付8246850元,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
南通劳务公司称剩余劳务费全部达到付款条件;但中铁北京分公司称5%的质保金未达到付款条件,未收到发票的126722元未达到付款条件,另还应扣除两次扣款(2020年5月18日扣款通知单和2020年6月30日扣款通知单)共计6000元和水电费12000元,同时返修的金额也应扣除;南通劳务公司称126722元的发票已经开具,扣款和水电费在签订封帐协议前已经扣除。南通劳务公司称中铁北京公司应向南通劳务公司支付结算金额1%的违约金,虽合同约定利率标准为活期利率,但活期利率太低了;中铁北京公司不认可南通劳务公司的主张,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定。南通劳务公司认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劳务结束之日,中铁北京公司认为工程验收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佐证。
中铁北京公司称因南通劳务公司的劳务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向其支付工程维修费用978847.4元(预估),业主索赔费100000元(预估)及违约金150000元(预估),并提交了工作通知单、维修清单汇总表、质量问题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南通劳务公司称原告主张的金额并未实际发生,认可2020年11月和2021年4月工作通知单的真实性,通知单上的应由其负责的问题已经维修,维修清单汇总表中其应负责的只有29-10402主卫墙面不平,其他的不应由其进行负责,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南通劳务公司与中铁北京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南通劳务公司主张的剩余劳务费金额。双方均认可总劳务费及已支付劳务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中铁北京公司辩称应扣除两次扣款6000元和水电费12000元,南通劳务公司不认可,本院认为两次扣款通知单的落款日期均早于封帐协议落款日期,且一般封帐协议系双方结算的最终环节,另中铁北京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水电费发生在封帐之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中铁北京公司辩称因其未收到126722元的发票,故不应支付该部分劳务费,本院认为南通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与中铁北京公司支付劳务费系合同的主要义务,南通劳务公司交付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现南通劳务公司已提供劳务,故中铁北京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劳务费。关于中铁北京公司辩称应当扣除质保金,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南通劳务公司称劳务结束之日为2019年12月11日,即使自该日计算,在两年的质保期内,中铁北京公司于2020年和2021年已通知其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且合同约定若有质量问题,南通劳务公司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质保金仍由甲方保留;另结合南通劳务公司自认维修清单汇总表中29-10402主卫墙面不平应由其负责维修,故质量保证金暂不具备退还条件,原告可在其与中铁北京公司就劳务质量问题解决后另诉处理。综上,本院认为中铁北京公司应向南通劳务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2398243.9元。
关于南通劳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中铁北京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合同约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故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关于中铁北京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索赔费均尚未实际发生且为估算金额,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中铁北京公司根据预估的维修分项进行计算,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南通通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398243.9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112053.62元为限);
二、驳回南通通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82元,由南通通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434元(已交纳),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2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受理费7930元,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翠翠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商丽颖
书 记 员 魏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