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6813号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对原告河南春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16813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京0106民初16813号民事调解书正文首部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处增加一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初,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二、(2022)京0106民初1681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页倒数第五行“诰”应为“原告”。
审判员 卢晓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