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苏扬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8980号
原告:北京苏扬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5号院16号楼4层408。
法定代表人:王彪,经理。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衣东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婧,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苏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北京苏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天内交费,原告北京苏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苏杨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