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3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衣东生,经理。
**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654 925.9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141元,由原告**负担14 917元(已交纳),由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2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3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6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其中,银行存款可用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存在在先冻结。
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至2023年4月6日止,实际控制金额为零。
本院于2022年5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二年,至2024年5月5日止,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责令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表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联系地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32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丁千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郝 翔
书  记  员   郭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