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诉前调确828号
申请人:商丘市**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西环路北段西侧棉种场院内50米。
法定代表人:**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申请人商丘市**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6月14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应向商丘市**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97161元。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分别于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日前支付735000元、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支付735000元、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735000元、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前支付734803元、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257358元;
二、若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商丘市**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商丘市**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3)京0106民诉前调10248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代 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