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献县万雨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8836号 申请人:献县万雨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南城村。 经营者:***,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献县万雨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献县万雨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26459.87元。献县万雨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献县万雨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26459.87元。 案件申请费4652.3元,***万雨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