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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16号1幢2楼202-A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执行依据为***仲(2021)办字第1829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经济补偿15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并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及车辆,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前述执行情况,其不表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闵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