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世华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8524号 申请执行人:****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6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杨浦区长阳路1616号1幢2楼202-A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支付31665.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25元(截止于2022年8月30日)、案件受理费296元、本案执行费383元。但被执行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3369.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