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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9651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16号1幢2楼202-A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