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9651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16号1幢2楼202-A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