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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849号 原告: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金展路2229号4号楼54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16号1幢2楼202-A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