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849号
原告: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金展路2229号4号楼54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16号1幢2楼202-A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伊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