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善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16号1幢2楼202-A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深圳市善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124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善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未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甲方即被上诉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关于有关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非专属管辖规定。上诉人请求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1249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