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29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游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52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游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沪0110民初4595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合计817,436元。执行中,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将某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预拘留措施。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工商、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沪BXXX**、沪DXXX**别克牌汽车。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毕再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