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煌紫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1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路283号十楼1012–1021室。
法定代表人:潘耀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良剑、林海群,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光洪、臧燕妮,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煌紫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4幢。
法定代表人:郑雯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汪红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杭州天煌紫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撤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6元,减半收取7993元,由上诉人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恩勰
审判员  张静静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程丽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