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嘉峪关市。
申请执行人:甘肃斯波特体育设备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瑞西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BUBB5Q。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斯波特体育设备设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嘉劳人仲案字(2020)0845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30000元,缴纳执行费1850元,合计13185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甘肃斯波特体育设备设施有限公司2021年5月31日向***支付30000元,剩余部分6月起每月支付20000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271执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智
审判员 茹 强
审判员 张建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