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辰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辰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4民初95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苗族,住台江县。
原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苗族,住台江县。
原告:***,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台江县。
原告:邰东海,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住台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张昌胜,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辰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榕江县古州镇祥和新苑******。
法定代表人:梁治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邰东海诉被告贵州辰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邰东海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邰东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邰东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6元,由原告***、***、***、邰东海负担。
审判员 余  志  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穗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