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9民初1221号
原告:云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309537885G。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亚南,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0787689097。
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427室。
法定代表人:刘瑞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03859R。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霖岚广场A座17层1709号。
法定代表人:余武校,该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原告云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朝丽
人民陪审员  马怀苍
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舒玉鸿
书记员桂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