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行唐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25民初2521号
原告: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4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07876890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5000765572R。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行唐县发展和改革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4409元,由原告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