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702民初31***号
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安,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女,***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4.9元,减半收取4717.45元,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