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执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斯尔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安月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斯尔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2765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3.8万元及利息(以63.8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自2018年10月16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090元,合计643090元。执行费88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本案在执行期间,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标的64309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43090元。执行费88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2765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刘惠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