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海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齐海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
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海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97999.50元、利息186542元、迟延履行金21481元、案件受理费4596元,合计610618.5元。执行费85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151200元(已给付),余款459418.5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