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31日生,满族,住凤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龙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杰,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龙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沈维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蕾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