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518号
原告:牡丹江庆嘉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六条路清福街与福民街之间203号。
法定代表人:付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梁中贤,该学院校长。
被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第三人:牡丹江田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逸品尚城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庆嘉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第三人牡丹江田园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牡丹江庆嘉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庆嘉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庆嘉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牡丹江庆嘉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