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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5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B栋孵化楼6A、第三分园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41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规划,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2.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平时加班费4963.39元;3.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节假日加班费4902.1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单方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试用期内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旷工、篡改考勤记录等情形,属于工作表现未达到岗位要求,上诉人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对员工最严厉的惩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合法性。被上诉人虽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形,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该情形并未达到应当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情形,且被上诉人存在多次加班事实。另,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岗位要求,工作推进程度何为达标,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工作表现和工作推进程度达不到公司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一审判决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