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3007号
 
原告: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峰,陕西民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军,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艳梅
人民陪审员    王学哲
人民陪审员    焦闹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