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784号
原告: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大道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736。
法定代表人:徐迎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俊录,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学,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XX路XX号楼001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B0B8X。
法定代表人:张小团,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原告西安新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春   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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