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31执18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兰森。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县公路局机修厂)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贡江镇。
被执行人:林永英,女,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贡江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林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731执1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峰
审判员  李培锋
审判员  谢殿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