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257号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博野县大齐村。
经营者:冉永水,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大齐村。
被告: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征中路19号(县公路局机修厂)。
法定代表人:华地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997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82号。
经营者:刘彦明,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与被告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洪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