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所在地博野县大齐村。
法定代表人:冉永水。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征中路**(县公路局机修厂)。
法定代表人:华地发。
本院于2021年09月10日以(2021)冀0637执保366号保全裁定对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992××××56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9720.1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振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