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366号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B1TEM0E,住所地:博野县大齐村。
法定代表人:冉永水,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160725991E,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征中路19号(县公路局机修厂)。
法定代表人:华地发。
被执行人: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D574B,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997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辉。
被执行人: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明,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名下65.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祥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