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3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湾仔南联一街东一号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9507399F。
法定代表人:何华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高成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宜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春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25169U。
法定代表人:徐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艳,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盛,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被告: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茶店乡先锋村移民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JLJNXC。
负责人:林盛,该项目部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高成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织金县茶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73850989X。
法定代表人:王兴明。
上诉人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宜辉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盛、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工程项目经理部、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80.00元,由其自行到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黄世军
审 判 员 徐 洪
审 判 员 刘光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园园
书 记 员 谢贤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