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3430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男,55岁,汉族,住息县。
被告: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礼节路9号。
原告***诉被告***、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晓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一凡
书记员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