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长沙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红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亮,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华超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华超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超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湖南华超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烁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