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9民初1138号
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岗上积镇新乐村郑家组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558459291C。
法定代表人:戴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四季花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金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4426477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2018年6月20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10元,减半收取960.55元,由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