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莎车县新兴沙石料厂与新疆福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125民初101号
原告:莎车县新兴沙石料厂,住所地莎车县恰尔巴格乡2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085386917C。
法定代表人:吴上权,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龙(特别授权),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福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莎车县建设路社区3组。
法定代表人:杨体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莎车锦绣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莎车县人民西路106号院700号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MA77G1CK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莎车县新兴沙石料厂诉被告新疆福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莎车锦绣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莎车县新兴沙石料厂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莎车县新兴沙石料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莎车县新兴沙石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6.88元,撤诉减半收取2513.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莎车县新兴沙石料厂负担。
审判员  王春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