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弘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弘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3025号
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129号5幢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LN1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立(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弘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第一产地区米夏渠边住建局新家属院8栋1单元4层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MA777GYG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
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弘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201元,由被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