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特673号
申请人:北京帕莱斯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中街1号院1号楼5层L5001-1,L5001-2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佳昕,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无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园B-1座3号901、902、903、9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箴,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帕莱斯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莱斯特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无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界建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帕莱斯特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30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帕莱斯特公司申请工程增项、减项的鉴定申请,仲裁庭没有依法指定鉴定部门鉴定,而是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为裁决依据,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裁决给帕莱斯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仲裁庭不予受理帕莱斯特公司提出的变更仲裁反请求申请,违反法定程序;三、独任仲裁员虽具有建筑工程方面的高级职称,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适用认识不足,没有审判或诉讼实务经验,由其作为独任仲裁员违法仲裁法的精神;四、帕莱斯特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书面要求延期开庭,仲裁庭未同意该申请,且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忽略帕莱斯特公司的证据、代理意见等。综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
无界建设公司称,不认可帕莱斯特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首先,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延期审理、是否允许变更仲裁请求等是仲裁庭权限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次,仲裁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帕莱斯特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17日,帕莱斯特公司与无界建设公司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无界建设公司依据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帕莱斯特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仲提交了仲裁申请,北仲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了该协议项下的争议案。该案适用该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项下简易仲裁程序的规定。
仲裁过程中,帕莱斯特公司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认为,基于案件实际情况,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庭审调查足以对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故此,对帕莱斯特公司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不予受理。鉴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代理意见较多,仲裁庭认为,仲裁庭在裁决中未述及,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在得出相关分析、意见和结论时已充分研究和考虑了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和代理意见。仲裁庭审结束后,帕莱斯特公司提交了变更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仲裁庭认为,根据《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案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
2020年7月7日,北仲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303号仲裁裁决,裁决帕莱斯特公司向无界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49 083.9元,并支付违约金、窝工费等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针对帕莱斯特公司提出的前述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帕莱斯特公司提出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逐项分析如下,首先,仲裁庭基于事实查明的需要,有权决定是否对仲裁案件启动鉴定程序,仲裁庭以仲裁案相关证据及庭审调查足以对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为由,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该判断属于仲裁庭行使职权的行为。其次,帕莱斯特公司提出的变更仲裁反请求申请,仲裁庭以《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经查,《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变更过于迟延从而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其变更”。仲裁庭在庭审程序后未予受理帕莱斯特公司的变更仲裁反请求申请,未违反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第三,关于独任仲裁员的选任,双方未按期共同选任,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行为符合《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帕莱斯特公司未在仲裁期间对该仲裁员选任提出异议,现再以仲裁员专业知识不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法无据。第四,《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 10 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商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 5 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据此,对帕莱斯特公司申请延期开庭的申请,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帕莱斯特公司以未予准予延期审理申请,忽视其证据、代理意见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述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帕莱斯特公司均未提出证据证明存在“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对帕莱斯特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帕莱斯特公司提出的仲裁员枉法裁决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帕莱斯特公司以仲裁员不愿意花时间审理案件、拒绝鉴定申请、裁决依据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相悖,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等为由,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判,与上述规定中第十八条中所认定的仲裁员枉法裁判构成要件不相符。帕莱斯特公司就枉法裁判的主张未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的有效证据,故帕莱斯特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帕莱斯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帕莱斯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秋菱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丽同
书 记 员 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