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无界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无界建设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执异361号 案外人:深圳未来非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大厦裙楼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7年2月10日出生,,深圳未来非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大田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无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园B-1座3号901、902、903、9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帕莱斯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中街1号院1号楼5层L5001-1,L500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无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界建设公司)与北京帕莱斯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莱斯特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303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执恢425号]过程中,案外人深圳未来非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非凡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未来非凡公司述称,请求法院立即中止对未来非凡公司放置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场所内的健身器材以及放置于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所内的健身器材的执行,解除对前述健身器材的查封措施,准许未来非凡公司取回前述健身器材。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5日,未来非凡公司与本案被执行人帕莱斯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FF2019-018)(以下简称《买卖合同<spanlang=EN-US>1</span>》),约定帕莱斯特公司向未来非凡公司购买设备,货款总计792130元。后未来非凡公司向帕莱斯特公司交付了设备,设备于2019年9月17日验收合格。但帕莱斯特公司未依约向未来非凡公司支付货款,仅于2021年12月30日支付货款36万元,截至今日,帕莱斯特公司仍欠付未来非凡公司货款432130元。2019年6月20日,未来非凡公司与北京帕莱斯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大兴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帕莱斯特第二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FF2019-020)(以下简称《买卖合同<spanlang=EN-US>2</span>》),约定帕莱斯特第二分公司向未来非凡公司购买设备,货款总计1054821元。后未来非凡公司向帕莱斯特第二分公司交付了设备,设备于2019年10月20日验收合格。但帕莱斯特第二分公司未依约向未来非凡公司支付货款,仅于2021年12月30日支付货款125205.42元,截至今日,帕莱斯特第二分公司仍欠付未来非凡公司货款929615.58元。《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spanlang=EN-US>2</span>》第六条第6.2款均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在甲方付清本合同价款之前,本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享有使用权,乙方可随时取回该标的物,甲方对该标的物无任何处分权,不得将该标的物转卖给第三方或者在该标的物上设置任何他项权利。”合同订立后,至今帕莱斯特公司、帕莱斯特第二分公司尚未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因此,依据合同约定,涉案健身器材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未来非凡公司。综上所述,未来非凡公司在法院查封涉案健身器材之前就已经与帕莱斯特公司、帕莱斯特第二分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帕莱斯特公司、帕莱斯特第二分公司未付清货款,依据合同约定,涉案健身器材所有权仍归属于未来非凡公司,现未来非凡公司主张取回涉案健身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未来非凡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支持其主张,未来非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买卖合同<spanlang=EN-US>1</span>》《买卖合同<spanlang=EN-US>2</span>》《签收单》《健身器材验收记录表》《延期付款申请及承诺函》等证据。 无界建设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未来非凡公司的异议。一、(2021)京01执恢425号裁定书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任何单位及个人应当尊重法院法律文书的效力并依法配合执行。二、未来非凡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无界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帕莱斯特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尚不确定;即便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法律上该合同关系也属于债权性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所谓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未来非凡公司应当也只能向帕莱斯特公司主张债权;即便该债权真实存在,也系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权利和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三、买卖合同签订设备到场、验收使用时间不符,买卖合同涉嫌造假。 本院经审查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303号裁决书,裁决:(一)帕莱斯特公司向无界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49083.90元;(二)帕莱斯特公司向无界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36238.56元;(三)帕莱斯特公司向无界建设公司支付窝工费15000元;(四)帕莱斯特公司向无界建设公司支付人员支出损失13500元;(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32308.36元(已由无界建设公司向本会全额预交),由无界建设公司承担20%即6461.67元,由帕莱斯特公司承担80%即25846.69元,帕莱斯特公司直接向无界建设公司支付无界建设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5846.69元;(六)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17189.47元(已由帕莱斯特公司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帕莱斯特公司自行承担;(七)驳回无界建设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八)驳回帕莱斯特公司的所有仲裁反请求。裁决生效后,因帕莱斯特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无界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查封帕莱斯特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的健身房设备,于2022年1月19日查封帕莱斯特公司、帕莱斯特第二分公司位于大兴区天宫院×××健身房及设备等。 另查,帕莱斯特第二分公司系帕莱斯特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在案外人异议审查过程中,对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涉案健身器材处于被执行人帕莱斯特公司及其第二分公司经营场所内,帕莱斯特公司及其第二分公司系实际占有人。被执行人帕莱斯特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涉案健身器材并无不当。未来非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健身器材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故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未来非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案外人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