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骏驰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豪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4058号 原告:云阳县骏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东路1666号D10栋3**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YXX34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在行,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豪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1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FUG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云阳县骏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豪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同月30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骏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4.00元,减半收取367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